1.本学校工作人员,学生查阅档案,应出示身份证,工作证,学生证,履行档案查阅登记手续。
2.对外来人员查阅档案室档案,资料,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,持身份证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,填写查阅登记表。受他人委托的,须出示他人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。
3.查阅重要档案,须经档案室主任批准,同时须填写重要档案查阅登记表。
4.查阅利用者在查阅利用档案时不得随意涂改,拆卷,不得抄写与自己查阅无关的信息,如发现有以上行为,档案室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并收回抄件,责令赔偿,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。
5.档案利用按照综合档案室有关规定,收取一定的档案保护费。
6.对已入档案室的档案,原则不外借,但确因工作需要的,须经部门领导签字,档案室主任批准后方能借出,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,过期不能归还的必须办理续借手续。
7.借阅档案者,应对案卷妥善保管,不得损坏,不得转让他人,不得丢失,如有以上行为,追究借阅者的责任。
8.综合档案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公布有关档案。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。
属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对外公布:
(1)涉及学院秘密的;
(2)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;
(3)涉及个人隐私的;
(4)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。
9. 学校综合档案室是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