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大事记录、收集、编纂工作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第二条 学校大事记录由院务办公室牵头负责,各相关部门记录由综合档案室负责收集、编纂。
第三条 学校大事记录范围:
(一)学校建设中形成的发展计划蓝图和重要文化
(二)学校董事会、党、政、工、团的重要会议
(三)学校教学、科研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和主要成果
(四)学生管理、行政管理、后勤服务管理方向的重要举措和成果
(五)校际及对外交流方面的重大活动
(六)上级领导来校视察和检查指导工作,知名专家、学者、代表团
来校参观、访问、讲学等活动
(七)全校性的文化体育活动
(八)学校当年新开建或竣工工程
(九)学校领导班子变化和学校内部机构变更
(十)其他重要记录的大事和活动
第四条 学校大型活动,各主办、参办、文化宣传等部门要将相关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,完整归档。
第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督促兼职档案员将本部门大事记录认真保存,年底前整理完整,于新年元月5日前送院办综合档案室,综合档案室认真清查,分类归档,以便编纂。
第六条 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兼职档案员要切实做好大事记工作,如因个人原因漏记错记或丢失资料者,要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第七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院务办公室
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|